Thủ tục hành chính

Thủ tục Công chứng văn bản thỏa thuận chấm dứt hiệu lực của việc chia tài sản chung của vợ chồng

执行机构

司法部

字段

公证(Notarization)

顺序

- 第 1 步:提交您的申请

公证请求人完成申请并直接在公证机构总部(Notary Public或Notary's Office)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07:30至11点)30分钟,下午13点: 00 至 17:00)和周六早上(07:30 至 11:30)。

- 第 2 步:接收并检查申请

* 通过申请受理部门接收的,受理部门将公证申请移送公证机构核对申请公证材料中的文件;

* 公证人直接受理的,核对公证申请材料中的文件:

+ 公证申请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记入公证簿;

+ 申请公证的材料不完整:公证人记录委托书和补充申请书(委托书注明补充文件、委托日期和公证人全名)。受理记录);

+ 如果卷宗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来解决:公证人应明确说明原因并拒绝接受卷宗。委托公证人要求书面拒绝的,公证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征求意见,并制作拒绝书面文件。

- 第 3 步:起草和签署文件

+ 如果文件已由公证请求人准备:公证员审查文件草稿,如果文件草稿中有违反法律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规定,文件内容将不予批准。副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人必须向公证委托人明确说明,予以更正。委托公证人未补正的,公证员有权拒绝公证;

+ 如果文件是应公证请求人的要求由公证人准备的:合同或交易的内容和意图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不违反社会公德。公证人起草合同和交易;

+ 公证委托人自行重读草稿或应公证委托人的要求,由公证人向公证委托人宣读。公证委托人要求修改、补充的,公证员应当当日或者再次预约审议并实施;

+ 在公证请求人同意文件草稿中载明的所有内容的情况下,公证员将指导公证请求人在文件的每一页上签名。

- 第 4 步:签署证书

公证人要求公证委托人在记录证言前,按规定出示文件原件进行比对,在文件的每一页上签字,并转交公证执业机构收费部门。 .

- 第五步:返回公证结果

公证执业机构收费部门按规定完成收费、公证报酬和其他费用的收取,盖章后将文件退回委托公证人。

b) 怎么做:

- 公证委托人直接在公证执业机构总机构(公证处或公证处)提交并领取公证处理结果;

- 年老体弱不能行走,被羁押人、暂扣人、服刑人等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前往公证执业机构总部的,公证公证可以在总部外办理应公证人的请求,公证机构的办公室。

c) 档案的组成和数量:

简介组成:

+ 公证申请表;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公民身份证/越南人民军军官证/交易双方的护照;

+ 如果书面协议协议终止共同分割的效力,法律要求登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副本或法律规定的替代文件副本与该财产有关的夫妻财产;

+ 法律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的副本,例如:

*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书复印件;

* 1987年1月3日前至今建立的婚姻登记证/婚姻关系确认书(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参与交易主体身份证明文件:

  •  居住在该国的越南人:户籍;
  •  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根据国籍法的规定持有证明文件,例如:证明越南血统的文件;越南国籍证明、放弃越南国籍、公民登记、证明进入越南许可的文件……;
  •  外国个人:拥有法律规定的文件,显示允许进入越南。

 * 行为能力证明文件:体检/精神检查证明……(对当事人行为能力有疑问时);

* 证人/口译员的身份证(如果需要证人/口译员)。

+ 法律要求的与认证请求相关的其他文件的副本;

* 如果文件由公证请求人准备:除上述组成部分外,还附有文件草稿。

- 文件数量:01 套。

d) 处理资料时限:自收到完整有效的资料之日起不超过2个工作日;对内容复杂的合同、交易,公证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dd) 执行行政程序的主体:个人。

e) 办理行政手续的机构:公证执业机构。

g) 行政程序结果:经公证的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效力的书面协议或经公证的拒绝书,并明确说明理由。

h) 费用和收费:

- 公证费: 40,000 越南盾/件;

- 公证报酬:由公证机构确定不超过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在2016年3月21日第08/2016/QD-UBND号决定中规定的公证报酬上限;

- 其他费用:由公证委托人与公证执业机构约定。

i) 申请表、申报表名称:

k) 执行行政程序的要求和条件:

- 交易目的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违反社会公德;

- 公证请求人必须出示与公证有关的所有必要文件,并对这些文件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 各方的一般条件:

+ 公证委托人为个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交易参与者完全自愿;

+ 如果公证请求人不能阅读、听力、签名、只能评分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公证必须有见证人:

* 见证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与公证有关的权利、利益和义务;

* 见证人由委托公证人邀请,无法邀请公证委托人的,由公证人指定。

+ 如果公证请求人的越南语不流利,他/她必须有一名口译员:

* 口译员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讲流利的越南语和公证委托人使用的语言;

* 口译员由公证请求人邀请,必须对其口译承担法律责任。

- 公证委托人为个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财产条件:

对于住房:

* 有规定的房屋所有权证;除日后成屋外,须有政府规定参与交易的房屋条件证明文件;

* 不受关于所有权的争议、投诉或索赔的约束;属于有固定期限房屋所有权的,处于房屋所有权期限内;

* 不因执行判决或执行国家主管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而被拘禁;

* 不受土地收回决定或主管部门发出的房屋清理或拆除通知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

* 有土地使用权证;

* 土地无争议;

* 土地使用权未被扣押以保障判决执行;

* 在土地使用期间。

+ 对于其他资产:具有规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或文件;没有争执,没有拘束;

- 公证执业机构的公证员有权对公证执业机构所在省、直辖市内的房地产合同、交易进行公证;

- 有理由认为申请公证人的材料存在不明问题、订立合同或交易存在威胁或胁迫迹象,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存疑的情况下,公证申请人的案件或存在怀疑合同标的或者交易标的不真实的,公证人应当请求公证委托人或者委托公证人或者公证委托人查明或者请求查验的人员;无法查清的,有权拒绝公证;

外国机构或组织出具的或在国外公证或认证的用于越南民事交易的文件必须由越南外交使团、领事馆或外交部认证。领事(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免于领事认证的情况除外)是签署方或基于互惠原则);

- 外文论文必须翻译成越南语,翻译必须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进行公证和认证。

 

法律基础

- 2015 年 11 月 24 日的民法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2014 年 6 月 20 日颁布的《公证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2014 年 11 月 25 日颁布的《住房法》(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 2013 年 11 月 29 日颁布的《土地法》(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 2014 年 11 月 25 日颁布的《房地产业务法》(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 2014 年 6 月 19 日颁布的《婚姻家庭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2014 年 11 月 20 日颁布的公民身份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政府于 2015 年 11 月 15 日颁布的第 123/2015/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了实施《公民身份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政府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颁布的第 99/2015/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和指导实施《住房法》的若干条款(自 2015 年 12 月 10 日起生效);

- 政府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颁布的第 96/2015/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了《企业法》的若干条款(自 2015 年 12 月 8 日起生效);

- 政府于 2015 年 3 月 15 日颁布的第 29/2015/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了《公证法》若干条款的实施(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

- 政府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颁布的第 126/2014/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了实施婚姻家庭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自 2015 年 2 月 15 日起生效);

- 政府于 2014 年 5 月 15 日颁布的第 43/2014/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了土地法若干条款的实施情况(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政府于 2017 年 1 月 6 日颁布的第 01/2017/ND-CP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一些详细说明土地法实施的法令(自 2017 年 3 月 3 日起生效);

-财政部2016年11月11日第257/2016/TT-BTC号通知,对公证费的征收率、征收、支付、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鉴定费;评估公证执业标准和条件的费用;评估公证人经营状况的费用;公证卡发行费(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 自然资源和环境部 2014 年 5 月 19 日第 23/2014/TT-BTNMT 号通知,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其他土地附属资产的证书(自 2014 年 7 月 5 日起生效) );

-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 2016 年 3 月 21 日第 08/2016/QD-UBND 号决定,规范市区内公证人报酬的上限(自 2016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2016)。

 

文件

没有附表。